《实施意见》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组装率应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商品房开发项目,各单体建筑的配建率不得低于60%新建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新建政府投资的工业用地上新建的工厂,仓库,每栋建筑单体的配建率应不低于50%
《实施意见》明确,新建政府投资的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地上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钢结构新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通过招标,拍卖,挂档等方式设定相关要求商品房开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和工业用地上新建的厂房,仓库等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
同时,《实施意见》还强调,在上述实施范围内,项目中单独建造的构筑物和配套附属设施不得采用装配式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