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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时间:2022-12-27 15:47:21  阅读量:145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现金分红0.1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红利转移: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5月10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红利转移方案: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实施时的基准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

本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差异化权益分派的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价:

1.除权参考价=+已分配股价×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分红是指按照实际分配和总股本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分红本次公司只派发现金红利,不送股,不增资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

2.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总股份数—回购的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588,700,000股—8,200,092股=580,499,908股。

3.每股现金分红= ÷总股本=(58049908×0.1)÷58870000≈0.0986元/股。

4.公司除权参考价=前收盘价—0.0986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资金结算系统,登记并派发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如派发红股或送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日收市后按在册股东股份数直接向股东入账。

2.自分布对象

股东王,马蓉芬,浙江皇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宝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的现金分红由公司自行支付。

3.扣税说明

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份,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个人持股不满一年(含一年)的,公司暂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0元个人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和其他份额托管人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支付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缴纳,本公司于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含1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对持有公司股份的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的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0.09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取得股息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对于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沪股通)a股的港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形式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税后现金红利每股0.09元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联系我们。

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证券办公室

特此公告。

浙江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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